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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2.是否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
  3.是否按规定销毁发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次)品;
  4.是否按规定生产、销售、保管发票防伪专用品;
  5.是否建立了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对发票印制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清理检查的重点是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保管。
  (三)对制售、倒卖真假发票的清查:
  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这次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重点。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清查伪造、倒卖发票的犯罪团伙,特别是利用地下印刷厂大量私印、伪造假发票的窝点以及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倒卖发票为常业或牟取暴利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清理检查的重点。
  三、清理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1999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这次发票清理检查采取自查和税务部门突击检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发动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从事印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认真自查,尽量把问题暴露在自查阶段,在自查的基础上,由税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进行清理检查。
  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告》,附后),要公开见报、广泛宣传,使广大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了解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识别真伪发票的能力,充分认识到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普遍受到一次遵纪守法、遵章纳税的教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100%。
  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税务机关在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自查的基础上,要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发票印制、使用情况进行突出检查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面要达到100%。
  第三阶段为整改建制阶段。在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自查和重点检查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情况也要进行整顿,主要检查发票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落实,发票印制和代开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按规定征收税款,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是否安全、严格,发票的检查和处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这次清理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摸清规律,提出措施,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每个阶段时间的具体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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