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8年7月6日 国税函[1998]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后,总局1995年下发的《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国税发〔1995〕037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不能满足各地函调工作的需要。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规定》附件1、附件2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修改补充,并通知如下:
一、退税机关在审批退税时,凡对出口货物货源有疑问或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提供的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疑点的,应按本文附件1的格式进行函调。如有必要,可要求征税机关对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进行调查(详见附件3)。
二、征税机关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必须在3个月内按本文所附函调的格式回函。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函的,应说明原由及下次回函的时限。
三、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定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编号: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
我省(市)_____公司于 年 月 日向你市(县)_____(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 )购进_____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_____份,号码_____,增值税专用发票_____份,号码_____,品名_____,数量_____,销售金额_____元,税款_____元,价税合计_____元,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37号和国税函〔1998〕40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给予协助调查核实,并按国税函〔1998〕406号文件附件_____(2、3)格式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