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381号 1998年6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
《安排》)将于1998年7月1日起在内地执行。为做好
《安排》的执行工作,现就
《安排》的有关条文解释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安排》与税收法规的关系
《安排》是为了避免两地对同一所得的双重征税,以两地的现行税收法规为基础,协调划分两地的税收管辖权的法律规范。在税收法规与
《安排》规定不一致时,应以
《安排》为准。同时,按照通行惯例,在实际处理
《安排》与税收法规的关系时,应遵循“孰优”原则,即当税收法规所规定的税收待遇优于
《安排》时,可以按照税收法规处理。
二、关于香港特区居民身份的认定程序
根据
《安排》第
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税收上,判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居民身份可依照下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