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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
 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1998〕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大消费税的征管力度,清理欠税,保证完成1998年消费税收入任务,总局决定:对烟、酒生产企业1997年度和1998年1--5月份执行消费税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本地区所有卷烟生产企业及与其相关联的调拨站、销售公司。
  (二)本地区年产量5000吨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年产5000吨以上的其他酒生产企业;年产量50000吨以上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5000吨以上的黄酒生产企业。在保证对上列酒类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扩大对酒类生产企业的检查范围。
  二、检查方法
  各地税务机关组织力量全面检查,总局将组织检查组适时抽查。
  三、检查内容
  (一)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是否计提了消费税,税基是如何确定的,税基确定是否准确?
  (二)纳税人取得的返还利润、价外费用是否并入计税依据计提消费税?
  (三)纳税人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换取生产资料的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是否计提了消费税;税基确定是否准确?
  (四)卷烟生产企业与其相关联的烟草调拨站、销售公司之间产品互供是否存在压低价格行为。是否存在以商补工行为,具体操作方法有几种?
  (五)纳税人用外购酒及酒精连续生产酒,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在帐务上是如何处理的,采取哪种方式计算应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是否建立了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工作底稿。是否存在低征高扣问题。
  (六)欠税
  1.从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底,企业每年应缴、已缴和欠缴的消费税各是多少?并说明欠税原因。
  2.对1997年度以前的历年欠税是否采取了补缴措施?共补缴了多少欠税?
  四、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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