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中葡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1998年4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1998年4月21日在北京正式签署。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国方面: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
3.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葡萄牙方面:
1.个人所得税;
2.公司所得税;和
3.公司所得税地方附和。
(以下简称“葡萄牙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所列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二)“葡萄牙”一语是指葡萄牙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位于欧洲大陆的葡萄牙共和国领土,亚速尔和马德拉群岛,其各自的领海,以及根据葡萄牙法律和国际法,葡萄牙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自然资源的管辖或主权权利的任何其它区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葡萄牙;
(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税收或者葡萄牙税收;
(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