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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已设计制作虚假广告但未发布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已设计
制作虚假广告但未发布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8年12月29日 工商广字〔1998〕第301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已设计制作虚假广告但未发布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广告法
》第
三十七条
对广告主设定的罚则,是对广告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广告活动由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组成,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设计、制作虚假广告应依据《
广告法
》第
三十七条
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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