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发〔19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制定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可以翻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并在乡镇、村庄张贴,广而告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铁 道 部
交 通 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第三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