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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审批办法(99)[失效]

  7.改变剂型的药品。
  8.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不包括第二类新药之3)。
  第五类:已上市药品增加新的适应症者。
  1.需延长用药周期和/或增加剂量者。
  2.未改变减少用药周期和/或降低剂量者。
  3.国外已获准此适应症者。
  三、生物制品
  新生物制品的审批按《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实施。
  第七条 在新药审批过程中,新药的类别由于在国外获准上市、载入国外药典或在我国获准进口注册等原因而发生变化,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已受理该药之申请,则维持原受理类别,但申报资料的要求按照变化后的情况办理。不同单位申报同一品种应维持同一类别。

第三章 新药的临床前研究

  第八条 新药临床前研究的内容包括制备工艺(中药制剂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理化性质、纯度、检验方法、处方筛选、剂型、稳定性、质量标准、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等研究。
  新发现中药材还应包括来源、生态环境、栽培(养殖)技术、采收处理、加工炮制等研究。
  第九条 凡研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均应向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从事新药安全性研究的实验室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的相应要求,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各项实验的科学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四章 新药的临床研究

  第十一条 新药的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
  第十二条 新药的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
  Ⅰ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序和药物代谢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Ⅱ期临床试验: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对新药有效性及安全性作出初步评价,推荐临床给药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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