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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基因工程研究及其应用管理办法

烟草基因工程研究及其应用管理办法
 (1998年3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烟草基因工程领域的研究与开发,加强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发布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因工程,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方法把重组DNA导入有机体的技术。
  第三条 通过下列方法得到的烟草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由自然发生、人工选择和杂交育种技术得到的烟草;
  二、由化学或物理方法诱变得到的烟草;
  三、通过器官、组织或细胞培养以及原生质体融合、染色体倍性操作得到的烟草。
  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进行烟草基因工程研究、田间试验及推广应用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外国研制的烟草基因工程及其产品拟在中国境内进行田间试验、推广应用的,必须持有该国允许进行同类工作的证书,方可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烟草基因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我国烟草基因工程的研究及其产品的田间试验、示范及推广应用的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从事烟草基因工程研究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我国植物基因工程工作的安全等级申报,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上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批准后,方能立项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从事烟草基因工程研究的单位,应由其法人代表负责设立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小组,并组织对本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有关工作给予安全指导,对安全性负责。
  第八条 拟进行烟草基因工程产品田间试验、示范及推广的单位,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方能进行相应的试验、示范及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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