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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4日 汇发(1999)2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09号),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将于近期开始使用。现将新版《携带证》签发、使用及管理方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携带证》自1999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于1999年7月10日至20日到总局领取新版《携带证》,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到所在地外汇局领取《携带证》。外汇局向银行发放《携带证》时,应记录申领银行名称及《携带证》编号。
  二、银行应按季度将已签发的《携带证》第二联及所签发《携带证》数量、金额统计数据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外汇局根据银行《携带证》第二联及有关统计数据的报送情况,核发新《携带证》。
  三、《携带证》上加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的核准章由总局统一刻制,各分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的统一格式刻制所属支局核准章(见附件1);银行印章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的统一格式(见附件1)自行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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