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汇发(1999)1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现将1998年9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居民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中的个别条款修改补充如下:
一、《办法》第
十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写为:(三)自费出境留学供汇对象为攻读大学本科以上学位的人员,且只可申请兑换第一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二、《办法》第
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写为:境内居民个人持因私护照商务出境,按因私出境的规定及标准供汇。
三、《办法》第
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写为:禁止境内居民个人将其外币现钞存储变为现汇存储。
四、《办法》第
二十六条修改为:除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帐户(含外币现钞帐户)之间的资金可以划转外,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帐户间的划转及结算。境内居民个人到银行办理本人同一性质外汇帐户之间外汇划转时,须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五、《办法》第
三十条增加一款,写为: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个人购付汇业务时,除应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购汇金额登记外,还须将其原始凭证复印,留存五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