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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核销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1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1999〕8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管理,现就深加工结转(转厂)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加工贸易经批准深加工结转的,外汇指定银行凭有办单证为料件转入方企业办理售付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料件转入方企业、料件转出方企业应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有关具体操作程序由外汇局另行规定〔汇发(199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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