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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案件复议
  1999年1月1日以前,外汇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权限不变。1999年1月1日后的大区分局、省会中心城市分局以及北京、重庆管理部行政处罚的案件,复议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支局行政处罚的案件,复议机关为其所属的各分、支局或重庆管理部。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四、罚没款收缴
  此次外汇大检查中,各分局对违规售汇银行和骗购汇企业的处罚收入,收缴后全部上交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常检查工作中的罚没款收入50%上交地方财政,50%上交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营业部;户名:国家外汇管理局罚没款帐户;帐号:304043004。
  关于“罚款代收代缴”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罚没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此办法未出台之前,有关罚没款收缴事宜,按本通知精神办理。
  请各分局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骗购汇案件查处工作。对骗购汇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到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问题或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特此通知。
  附件:
 
 1.行政处罚建议书
  2.骗购汇和逃汇企业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附件1:
 
              行政处罚建议书

                         汇管 字第 号

(部门名称):

  (公司名称)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基本事实,……。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法规,外汇局已对该单位外汇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建议你单位根据《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等规定,对(公司名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并请将处罚结果函告我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年  月  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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