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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5、对于骗购汇金额累计在500万美元以上及其它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的案件,各分局可暂不对骗购汇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待司法机关对涉案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后,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其行政处罚。500万以下的案件都应由外汇局查处,如需移交公安机关与其他案件并案侦察,也应当由外汇局作出处罚。
  二、制发《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和《处罚决定书》
  1、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处罚时,如拟暂停或取消其结售汇业务,应在《处罚决定书》中写明:“给予你行暂停结售汇业务…个月或取消你行结售汇业务的处罚。你行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办理结售汇业务,对结售汇业务情况认真自查,制定操作规程,提出整改方案,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外汇局。”
  2、对于暂停外汇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其在《处罚决定书》之前发生的正常对外信用业务,可以继续办理对外承兑及付款,直至清理完为止。
  3、对具备《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罚款比例低于处罚依据规定的罚款最低限额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中写明:“鉴于你单位…,根据《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4、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汇局对当事人给予停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罚没款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在《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分局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均应在《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和《处罚决定书》中列明。《处罚决定书》中列明的处罚措施和处罚金额不得多于或高于《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中列明的处罚措施和处罚金额。
  6、各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需同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两份)。各分局必须严格执行总局下发的处罚标准,不得擅自降低处罚幅度,对不按标准进行处罚的,我局将通过复审程序退回分局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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