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
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11月6日 汇发(1998)6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现将《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发给你们。请立即将该通知向辖内各外资银行转发,并要求其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
附件:
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
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署通〔1998〕62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
近一个时期,社会上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篡改、复制进出口报关单等手法进行骗汇的活动十分猖獗,已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加强国家外汇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打击骗汇违法犯罪行为,海关总署开发了“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定于1998年9月1日起通过中国电信公众多媒体网向全国各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外汇局”)、各银行提供报关单联网核查功能。为保证该系统的试点和推广工作顺利进行,随文附《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见附件),请对外发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系统自1998年9月1日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北京分局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及下属各北京分行进行前期准备并试点。1998年1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市进行扩大试点,1998年12月15日完成全国推广工作。并进行项目鉴定验收,1999年1月1日起全面正式运行。该系统的推广培训工作由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三部门共同组织。
二、各外汇局、银行所需的读卡设备和IC卡,进出口单位所需的IC卡均可到各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申领手续。与中国电信公众多媒体联网等相关事宜由各使用单位直接向当地电信部门申请办理,联网所需用户计算机、调制解调设备由各单位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