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宣布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各分局在外汇检查中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函
(1998年10月30日 汇复〔1998〕12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近期各分局在对骗汇案件的查处过程中,陆续向总局反映了检查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现汇总答复如下:
1、汇发(1998)37号文中“累计骗购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这里的“累计”应如何理解?在时间上如何确定?在结算方式上如何累计?
不论骗汇案件发生的时间和结算方式,只要查出涉嫌骗购外汇的,都必须累计在内。
2、对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其报关单的核验是由分局送海关还是由总局统一送?
对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如其报关单未经外汇局核对的,由其所辖分局负责送签发地海关核对。
3、对案件查处过程中新发现的骗购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案件,是由分局还是由总局移交给公安部门?
对于查处过程中新查实的累计骗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案件,各分局应将有关情况详细报总局,由总局与有关部门协商,各分局按总局协调后的规定办理。
4、在查处过程中,如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确实无法找到,应如何处理这类案件?
各分局应向当地工商、公安机关查询,如确实找不到,把企业名单和有关案情汇总报总局检查办公室。总局将该类企业名单通知各分支局和所有外汇指定银行,将其从《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删除,并规定任何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该类企业办理结售汇。
5.查处中发现有的涉案企业已经迁址,此类案件是由报送报关单的分局查处,还是由企业新地址所在地的分局查处?
此类案件先由购汇地分局查清购汇这一阶段的情节以及售汇银行的责任,然后移交涉案企业现在所在地的分局继续查清情况或处罚。如售汇银行有违法违规行为,售汇银行所在地分局负责加以处罚。
6、一些案件中,报关单是由总公司送验时发现是假单,但是报关单的实际进口单位则是其下属另一个省的分公司,对于这类跨省案件,应由何地负责处理?
这类案件应由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查处,并对总公司进行处罚,然后将分公司的问题及详细材料转给分公司所在地分局,由分公司所在地分局对分公司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