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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延长骗购外汇企业主动交待问题期限的通知[失效]

  四、对于不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各分局可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对不主动交待的企业,如该企业在检查处理过程中,能够提供伪造、变造凭证和单据的违法当事人,或交待出为骗汇提供人民币资金的违法当事人,或交待出其他违法当事人,可给予其骗购外汇金额5%罚款的处罚,上述违法当事人视作非法套汇的共同违法当事人,可给予其共同承担骗购外汇金额25%罚款的处罚;如该企业无法提供上述违法当事人,或提供了上述违法当事人但经外汇局查明不属实的,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其骗购外汇金额30%罚款的处罚。
  (二)对不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需按照上述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关于国有外贸公司外贸经营权的处罚问题:
  对于从事或参与骗购外汇行为,金融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上的外经贸公司,各分局应将企业名单及主要违法行为汇总后上报总局,由总局提请外经贸部撤销其外贸经营权。
  六、关于特殊部门企业骗购外汇行为的查处问题:
  对于骗购外汇行为涉及武警、军队、安全等部门所属企业的,各分局应将企业注册登记复印件、证明企业隶属关系的文件、所有假报关单正本一律上报总局,由总局协商有关部门处理。已移交相关部门的,应按上述程序重新上报。
  七、各分局要对逃套汇的复杂性给予充分的认识,提高警惕,加强自律,做好保密工作,并认真做好谈话笔录,妥善保管企业上交的有关凭证和材料。
  附件:累计骗购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能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情况表
附件:
         累计骗购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
            能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情况表
                            单位:笔、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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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骗汇笔数│骗汇金额│骗汇时间│信用证、│T/T项│简要案情│
│    │    │    │    │托收项下│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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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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