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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外汇黑市交易活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外汇黑市交易活动的通知
 (1998年10月20日 汇发(1998)5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近期,部分地区外汇黑市交易活动又趋活跃,黑市美元与人民币比价日趋上升。一些违法分子利用外汇黑市从事走私、贩私等违法活动,严格扰乱了我国的金融外汇秩序。为此:
  一、近期内,各分局要与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等部门联系,开展一次打击外汇黑市交易的行动。
  二、各分局应要求本地区的银行积极配合此次打击外汇黑市行动,及时揭发和上报违法分子利用银行和银行内部人员开展外汇黑市交易违法活动的情况,对不予配合及隐瞒或知情不报的银行或有关工作人员,应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三、对从事黑市交易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坚持从严惩处的原则,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四、全国各外管分局应及时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加大向社会宣传打击外汇黑市的力度,对黑市行为进行曝光。
  五、各分局应于1998年10月30日前,将各地区打击黑市情况汇总上报总局。
  附件:外汇黑市调查汇总表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黑市调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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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交易│交易│外汇与│成交│人民币│外币资│交易│没收│罚款│银行│
│号│当事│币种│人民币│金额│资金来│金来源│方式│金额│金额│责任│
│ │人 │  │比价 │  │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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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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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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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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