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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累计骗购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能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予以从轻处罚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累计骗购
 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能主动交待问题
 的企业予以从轻处罚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9日 汇发(1998)4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为了在处理骗购外汇案件过程中,给予骗汇企业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对广大企业起到教育作用,挽回国家外汇资金损失,现对汇发(1998)3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累计骗购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能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予以从轻处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分局要严格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和本通知执行。
  1、凡1998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骗汇案件均予以受理,并不局限在此次外汇检查所规定的1998年1至6月的时间段内。
  2、对企业主动交待信用证、托收和预付货款等项下的骗购汇行为,可参照《决定》有关条款处理。
  3、各分局在接待企业交待问题、询问当事人时,不得少于两人。要将主要情节了解清楚(包括购汇时间,购汇银行,资金来源等),并认真做好谈话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盖章,检查人员也应在笔录末页签名。对企业上交的有关凭证和材料要妥善保管。
  4、对违规违法企业追回骗购外汇资金的限期,原则上从接待之日起一个月之内,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5、对于企业追回的骗汇资金,如果从境内划拨的,要求汇出行提供书面说明,证明该企业所调回的外汇资金不是外汇贷款,也不是该企业原有外汇存款;如果从境外汇回的,企业必须书面保证此笔款项不是其未来的出口或正常业务应收汇资金,否则,将影响该企业今后的出口收汇核销率,使其成为“风险企业”,或再次构成其它方面的违规。
  6、各分局可指定企业在一家外汇指定银行设立一个临时专户,存放所追回的骗汇资金,此帐户资金只进不出。外汇局要尽快提出处罚意见。下发处罚决定书后,企业方可办理结汇,扣除罚没款后,结汇人民币资金余款退回企业,此专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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