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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检查工作流程的通知[失效]

  (二)按照清单分局逐一和被检查企业见面,要求其逐笔说明未核销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或证明,分清原因,区分是否具有贸易背景。
  (三)调查取证后,分局要按照正常购付汇和无贸易背景套汇,分别汇总列出详细统计表,附在检查报告后上报总局。
  此项检查由各省分局组织实施,与第一项检查同步完成。
  三、对保税区企业T/T项下单笔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购付汇进行核查,方法和步骤与上述第一项内容基本相同
  (一)分局通知各银行从售付汇单据中取出相应的海关保税区货物进口备案表,并按统一格式登记交接清单(与区外企业的报关单分开登记),送所在地分局核对后报省分局。
  (二)省分局将海关保税区货物进口备案表报送总局,与区外企业报关单分开,在总局与海关联网的工作站上录入后进行数据核对。
  (三)查实为套汇的备案表返回相关分局,对有关银行和企业的责任进行追查和认定。
  此项检查由保税区所在地分局负责,完成时间同其他项检查。
  四、有关说明
  (一)在移交报关单过程中,要严格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专人负责和签收制度,确保报关单运送过程的安全。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于7月31日,对本行货到付款项下售付汇情况进行自查,检查主要内容为单证是否齐全、单证是否相符等。自查报告要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三)6省市分局的检查报告8月25日前报送总局,其他分局9月15日前报送。总局9月初向国务院提交初步报告,9月底上报检查报告。
  (四)初步检查工作结束后,分局要根据查出的线索对非法逃套汇企业进行追踪,代理进口项下的非法套汇行为,由代理方所在地分局负责追查,委托方所在地分局协助配合。
  (五)异地付汇的报关单,由付汇地分局一并送交总局核对。经核对确认为假单的,返回付汇地分局,由其留存复印件后转交企业所在地分局查处。开出备案表的分局要认真作出自查,并向总局报告查处及自查情况。
  (六)已经“二次核对”并确认为假报关单的不再送检,但在检查报告中要予以说明,并列出清。已送海关“二次核对”尚未退回的报关单和已丢失无法找到的报关单,分局要列出清单,并将“二次核对”联系单(留存联)带到总局进行核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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