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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检查工作流程的通知[失效]

  (一)提取报关单阶段
  1.各银行从原始业务凭证中取出付汇日期在199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售付汇业务所留存的正本报关单。
  2.银行将正本报关单复印并加盖有本行名称的业务章后,用复印件替代已取出的正本归回原位装订。
  3.各银行将本地区所辖分支机构的报关单汇总后,按统一格式填制签收单(附件二)和清单(附件三)各一式两份,连同所有报关单正本和其他凭证(“二次核对”联系单等)一起报所在地外汇局。
  4.分局从自己留存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中落实各银行应提交的报关单总份数和清单。经与银行提交的报关单和有关凭证核对无误、齐全后,签收交接清单和正本报关单。
  5.上级分局汇总下级分局报送的报关单,应按统一格式登记签收单(附件四)和清单(附件五),各省分局汇总本省报关单后派专人统一押送总局核验。
  此阶段工作北京、山东、上海、福建、广东、深圳分局应于7月25日前完成,其他分局8月5日前完成。
  (二)核验报关单阶段
  1.各省局派专人将汇总的报关单送交总局,并在总局与海关建立的联网工作站上录入报关单有关数据(分局代码、银行代码、进口口岸、海关编号、总价、币种)与海关数据进行核对。
  2.核对中发现问题的报关单,交检查工作小组核对组汇总后,统一向海关总署进一步鉴定取证。
  北京、山东、上海、福建、广东、深圳分局送验的报送单在7月底前完成核验,其他分局送验的报关单在8月15日前完成核验。
  (三)立案追查阶段
  1.与海关核实后,总局将确认为有问题的报关单和假报关单列出清单返回相关分局。
  2.分局据此要求银行调出相应的售付汇单证进行核查,查清是否存在单证不齐、单证不符和单证明显存在疑点售付汇等问题,确认银行责任。
  3.分局逐一与涉嫌套汇的企业见面,对自营进口付汇的企业,要求其作出书面确认报告;对代理进口付汇的企业,要求其在书面确认报告中提供委托方情况;对无法找到的企业,分局要说明有关情况。
  4.初步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各省级分局写出检查报告,其中要对有关企业和银行的责任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此阶段工作六省市应于8月10日前完成,其他地区8月31日前完成。
  二、对信用证、托收项下进口付汇到货报审率低于60%的企业,对其未核销的购付汇进行逐笔核查
  (一)各分局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情况,确定检查的企业名单,并逐笔列出其未核销付汇清单。异地付汇由付汇地分局将有关情况移交所在地分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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