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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检查工作流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3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检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1998年7月10日 (98)汇办函字第2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1998年7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逃套汇为主要内容的外汇检查。为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外汇检查工作流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使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以及外汇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及时了解检查进展情况,总局将定期上报检查工作简报,同时还将定期向各分局通报检查工作动态和有关经验。为此,请各分局在当地检查领导小组领导下,每周一按时上报检查工作简报,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进展情况;各银行、各部门配合情况;检查工作经验及问题;典型案例等。如遇重大问题及特殊情况,应随时上报。报送检查工作情况时,请注意保密,使用加密传真方式上报。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如下:
  联系电话:68402181、68402264
  加密传真:68402194
  普通传真:68402181
  请各分局7月14日前将本地区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简报负责人、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电话等以传真方式报送总局。
  附件:
 
 1.外汇检查工作流程
  2.进口货物报关单签收单(银行向分局交接)
  3.进口货物报关单清单(银行向分局交接)
  4.进口货物报关单签收单(分局向上一级分局交接)
  5.进口货物报关单清单(分局向上一级分局交接)

  附件1:
 
             外汇检查工作流程

  按照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1998年7月10日至8月31日,在全国开展以打击逃套汇为主要内容的外汇检查,检查范围为:全国所有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1-6月的进口购付汇。此次检查采取划定重点、逐笔核查的方式,具体步骤和要求如下:
  一、对货到付款项下报关单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进口购付汇进行逐笔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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