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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7日 [98]汇管函字第092号)


  为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的售付汇管理,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将办理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手续时须审核的相关凭证明确如下,各外汇指定银行审核下列相关凭证无误后办理售付汇手续:
  一、专利权引进的用汇
  (一)专利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见附件一);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回执》(见附件二);
  3.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广告证明》(见附件三);
  4.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见附件四)。
  (二)专利权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利转让合同(见附件五);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权登记副本》(见附件六)或《专利广告证明》;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二、商标权引进的用汇
  (一)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见附件七);
  2.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见附件八)。
  (二)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三)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1.商标转让合同;
  2.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证》(见附件九);
  3.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见附件十)。
  (四)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转让合同;
  2.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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