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7日 [98]汇管函字第092号)
为完善《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的售付汇管理,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将办理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手续时须审核的相关凭证明确如下,各外汇指定银行审核下列相关凭证无误后办理售付汇手续:
一、专利权引进的用汇
(一)专利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见附件一);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回执》(见附件二);
3.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广告证明》(见附件三);
4.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见附件四)。
(二)专利权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利转让合同(见附件五);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权登记副本》(见附件六)或《专利广告证明》;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二、商标权引进的用汇
(一)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见附件七);
2.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见附件八)。
(二)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三)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1.商标转让合同;
2.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证》(见附件九);
3.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见附件十)。
(四)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转让合同;
2.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