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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督促报送外汇统计数据的通知[失效]

负责:      复核:        制表        电话:
100=200+300+400+500 
(001)=201+(003)+(004)
200=201+202+203+204
300=301+302+303
(003)=(00301)+(00302)+(00303)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日报表》的通知
           ((97)汇国函字第280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海南发展银行:
  为便于国家对外汇管理局及时掌握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动态,加强对市场的监测,我局对《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日报表》进行了修改(见附件),增加了相应指标,对大额外汇交易实行备案制。现将填报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日结汇”和“当日售汇”,是指各外汇指定银行汇总报告日期全系统的所有分、支行的各币种外汇折合美元的结汇或售汇的合计金额。“银行间市场买汇”和“银行间市场卖汇”,是指各外汇指定银行汇总其所有分、支行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各分中心入市买入或卖出的各币种外汇折合美元的合计金额。
  二、“备注”栏用于及时报告外汇市场重大交易情况,主要内容是:
  1、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或代理外商投资企业买卖外汇时,对于单笔金额超过等值3,000万美元的交易,须报告该笔交易的性质(即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以及该笔交易的资金来源或用途。
  2、各外汇指定在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时,若当天的买汇量或卖汇量与上一个交易日相比,变动幅度上下超过20%并且变动金额超过等值3,000万美元,须对产生变动的原因进行说明。
  三、修改后的《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日报表》报送时间和报送方式不变。我局联系电话:(010)64911554;传真:(010)64911750、64910064、64910063。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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