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关于填报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传(1998)0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在京各外汇指定银行部行:
为落实1998年全国分局长会议精神,提高统计报表的时效性,现通知如下:
1.从1998年3月起,增报《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旬报表(上旬、中旬,旬报表表式见附件),报送时间为旬后3天。首次报送(3月上旬数据)时间可延至3月15日,其后的报送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月报报送时间不变。
2.至1998年3月5日24时,已报送2月份《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的分局和银行有山西、浙江、陕西、新疆、贵州、重庆、湖北、内蒙古、天津、江苏、深圳、云南、吉林、辽宁分局、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现要求未报送的分局和银行不得迟于3月10日前报至我局,对迟报的分局和银行,我局将点名批评。
3.今后我局国际收支司将每月以文件方式对各分局和银行的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外汇帐户统计旬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8年3月6日
外汇帐户统计旬报表
表号:汇国国统4表
制表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汇传(1998)03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7)315号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旬 金额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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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帐户期初余额│帐户期末余额│期末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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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帐户总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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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帐户总 │ │ │ │
│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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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经常项目帐户合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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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外商投资企业结算帐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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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中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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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个人及来华人员外汇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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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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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经常项目专用帐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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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资本项目帐户合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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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帐户合 │ │ │ │
│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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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借用外债及外汇贷款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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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1)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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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偿还外债及外汇贷款本息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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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2)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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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其他资本项目专用帐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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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3)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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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企业定期存款户合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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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帐户合 │ │ │ │
│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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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暂存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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