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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督促报送外汇统计数据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督促报送外汇统计数据的通知
 (1998年3月23日 汇传(1998)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在亚洲金融危机仍未结束的环境下,为减少影响,促进良好的宏观决策,加强对外汇统计的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极为重要。为做好这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汇传(1998)03号内部传真电报《关于填报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一)要求,按时报送《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旬、月报)。
  二、将(97)汇国函字第280号文《关于修改〈结售汇周转头寸日报表〉的通知》(见附件二)中规定的大额结汇、售汇备案金额由3000万美元调整为1000万美元,即“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或代理外商投资企业买卖外汇时,对于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的交易,须报告该笔交易的性质(即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以及该笔交易的资金来源或用途。”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1990年9月制定的《国际收支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于季后5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报送《出口商品远期收款表》、《进口商品远期付款表》(见附件三、四)。
  四、我局国际收支司将按以上报表的时限要求,对自98年3月份起数据的报送情况,以文件的形式按月进行通报。
  各分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尽职尽责,严肃认真执行本通知要求,并立即转知所属。
  附件:
 
 1.《关于填报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修改〈结售汇周转头寸日报表〉的通知》
  3.《进口商品远期付款表》
  4.《出口商品远期收款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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