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督促报送外汇统计数据的通知
(1998年3月23日 汇传(1998)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在亚洲金融危机仍未结束的环境下,为减少影响,促进良好的宏观决策,加强对外汇统计的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极为重要。为做好这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汇传(1998)03号内部传真电报《
关于填报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一)要求,按时报送《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旬、月报)。
二、将(97)汇国函字第280号文《关于修改〈结售汇周转头寸日报表〉的通知》(见附件二)中规定的大额结汇、售汇备案金额由3000万美元调整为1000万美元,即“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或代理外商投资企业买卖外汇时,对于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的交易,须报告该笔交易的性质(即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以及该笔交易的资金来源或用途。”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1990年9月制定的《国际收支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于季后5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报送《出口商品远期收款表》、《进口商品远期付款表》(见附件三、四)。
四、我局国际收支司将按以上报表的时限要求,对自98年3月份起数据的报送情况,以文件的形式按月进行通报。
各分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尽职尽责,严肃认真执行本通知要求,并立即转知所属。
附件:
1.《
关于填报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修改〈结售汇周转头寸日报表〉的通知》
3.《进口商品远期付款表》
4.《出口商品远期收款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