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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1997年度外汇帐户使用情况进行年检的通知

开户单位领导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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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对经常项目的监管,统一规范境内机构外汇帐户管理,根据《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帐户”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包括贸易、非贸易)下的外汇帐户。
  第三条 境内机构开立的外汇帐户应当参加年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年检的,须报经外汇局批准。异地开立的帐户由颁发“现汇帐户使用证”的外汇局进行年检。
  第四条 年检时间:各分局年检工作应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完成;全国年检工作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第五条 年检程序:
  1.境内机构外汇帐户开立、使用情况的年度检查原则上由开户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负责年检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外汇局经过培训考核后进行资格认定,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其名单。
  2.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照开户单位开户批件及“现汇帐户使用证”对其外汇帐户年度使用情况及其他情况进行检查。
  3.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外汇局规定时间完成检查并于检查结束后向被检单位出具报告书,报告书必须如实反映其帐户使用情况。
  4.开户单位应于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书及“现汇帐户使用证”报送外汇局审核。
  第六条 年检内容:
  1.基本情况检查:包括开户审批情况、有效期限、开户行、帐号、收支范围、帐户限额等;
  2.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包括是否按收支范围办理收付、外汇净收入结汇情况,是否有未经批准开户现象、是否超限额、超期限使用、是否出借、出租、转让帐户等违规情况。
  第七条 年检审核结果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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