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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3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金融机构
 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的通知
 (1998年1月12日 (98)汇管函字第0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局:
  自我局1997年6月16日以(97)汇管函字第171号文下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来,大多数分局能够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按要求按季报送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报告。有些分局还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辖内分支局共同遵守的非现场监管工作责任制,保证了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但也有少数分局不能及时上报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报告,致使我局难以及时掌握全国外汇金融监管情况,进而影响了对全国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情况的汇总和报告。
  据我局统计,截止1997年11月30日,向我局报送1997年第三季度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报告的分局共有23家,其中组织贯彻实施和上报工作完成较好的分局有辽宁、湖南、福建、四川、北京、黑龙江、浙江等7家分局;至今仍未向我局报送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报告的有天津、山东、河南、深圳、海南、贵州、陕西、青海、宁夏等9家分局。上述9家分局应尽快执行(97)汇管函字第171号文件精神,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向我局作书面说明。
  为汇总上报1997年全国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情况及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请各分局按《制度》要求于1998年2月25日前上报所辖地区1997年度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报告、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为便于我局对分局1997年度非现场监管报告的汇总分析,在目前各类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报表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我局暂时编制了金融机构分类统计报表(表样见附件),请各分局在报送1997年度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报告时,同时填报此套年度报表。
  特此通知。
  附件:一、银行外汇业务统计表
     二、信托公司外汇业务统计表
     三、租赁公司外汇业务统计表
     四、财务公司外汇业务统计表
     五、证券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统计表
     六、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统计表

  附件1:                汇管金临统7B表
              银行外汇业务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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