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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发布《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二)内部控制较为健全、审计对象存在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可能性较小的。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经济业务内容比较复杂,完成审计任务的时限要求较紧的被审计企业,可以凭借经验判断,确定审计重点,采取判断抽样的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运用判断抽样审计法实施审计时,应当保持严谨、隐健、负责的职业态度,分析判断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分工状况、容易产生错误的经济事项,以及被审计企业会计系统中可能存在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重要线索,恰当地确定审计对象和抽取样本量的规模,控制抽样审计风险。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采用随机抽样、分类抽样、系统抽样等统计抽样方法时,应当根据被审计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济规模以及内控测评的结果,确定抽样比例。
  审计人员采用统计抽样方法选取审计样本时,应当使审计对象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次级总体中的所有项目有一致的选取机会,以保证样本的特征能够代表总体的特征。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运用统计抽样的方法进行审计时,在选取的审计样本中,凡单项业务帐面价值金融超过总体业务帐面价值金额10%以上的异常个体,应当予以去除,并采取其他审计方法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审计人员采用统计抽样审计方法进行审计时,审计的结果没有达到所测试的内部控制预计应当达到的依赖程度时,应当考虑增加抽样的样本量或者修改审计程序。
  审计人员采用统计抽样的审计方法形成的审计结果,推断审计对象总体的误差超过可以容忍的误差,对审计风险不能接受,应当及时增加选取抽样审计的样本量,或者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审计人员采用统计抽样的审计方法形成的审计结果,推断审计对象总体的误差并接近可以容忍的误差,应当根据审计对象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考虑是否增加选取抽样审计的样本量,或者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人员统计抽样审计的结果进行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审计对象次级总体和审计对象总体的特征,决定是否需要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便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鉴定后,应当分析采用统计抽样的方法选取样本进行审计形成的误差,推断审计对象次级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总体的误差,评估审计风险,形成审计结论。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对被审计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发生的与审计目标相关的会计凭证、帐表资料和实物等逐一进行详尽的审查、清点,据以判断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一)经济规模较小、业务量较少,审计的时间和审计力量充足;
  (二)内部控制不健全、预计存在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大;
  (三)预计存在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大的审计对象次级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次级总体中的部分审计项目。
  第四十六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方案和形成审计报告阶段,应当把运用分析性复核的方法作为必经的审计程序。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也可以运用分析性复核作为实质性测试的程序之一。
  本准则所称分析性复核,是指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的重要比率或者趋势进行的分析,其中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的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
  第四十七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函取证,也可以根据需要,责成被审计企业发函或采取其他方法核实被审计企业债权债务、往来款项、委托外单位代为保管的物资等帐项以及其他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情况,提供审计证据。审计机关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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