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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发布《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在会计资料中的计算和抄写错误;
  (二)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
  (三)对会计政策的误用;
  (四)其他无意过失行为。
  本准则所称舞弊,是指造成会计资料不实反映的故意的欺骗行为。其中主要包括:
  (一)不如实向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提供完整、真实的会计资料;
  (二)篡改、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者会计凭证;
  (三)侵占资产;
  (四)记录不实的经营收支;
  (五)从会计记录、会计凭证中隐瞒或者删除经营成果;
  (六)故意歪曲会计政策,做虚假的会计核算;
  (七)其他故意的欺骗行为。
  第十九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风险,是指被审计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没有公允地反映其财务收支状况,审计人员却认为已经公允地反映;或者被审计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总体上已经公允地反映其财务收支状况,审计人员却认为没有公允地反映,并据以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或者结论,给利用审计成果者带来损失,而追究审计人员责任的可能性。
  审计风险与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相关联。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的水平越高,审计人员不能发现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了或者漏报的检查风险越大,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就应当实施越详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降低审计风险。
  第二十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在内控测评的基础上调整审计方案,完善审计程序,对已经明确的审计目标和重点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
  符合性测试,是指通过一定的审计方法,测试被审计企业业务活动的运行与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符合程度,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
  实质性测试,是指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为了检查被审计企业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运用检查、监盘、观察、计算、分析性复核、查询及函证等审计方法,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项目金额进行的证实性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由于审计测试以及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局限性,可能存在会计资料某些反映失实而未被发现的情况。审计人员一旦发现可能导致会计资料反映的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迹象,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的规定,通过恰当的审计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妥善保存;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和取得的时间等,应当记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的规定,复核审计人员编制的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人员编制的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鉴定,评价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以便形成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拟定审计报告,依法征求被审计企业的意见后,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除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写明标题、主送单位、报告的内容、审计组组长签名和报告日期外,还应当反映下列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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