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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发布《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目标。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按照企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开展审前调查,并组织审计组成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被审计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必要知识,编制审计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对企业实施审计时,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法》三十一条关于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规定,实行被审计企业向审计机关承诺的制度,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向被审计企业提出书面的承诺要求,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承诺书的下列要求作出承诺:
  (一)按照要求向审计组提交的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相关附表和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编制的,公允地反映了本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如实披露了关联方以及与关联方的交易;
  (三)如实地向审计组说明了企业“未决诉讼”、“抵押借款”、为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等或有事项。
  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接受询问、作出承诺后,应当在列有上述各项问题的承诺书上,表明态度并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分批向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陆续提出书面承诺要求,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形成之前对承诺书表明态度,签署完毕,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企业的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进行调查、测试和评价。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没有内部控制或者内部控制信赖程度较低、存在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高的,以及小规模的被审计企业,可以不实施内部控制测评,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
  第十七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调查、测试和评价后,应当对被审计企业会计帐目存在重大错误、舞弊并由此造成固有风险的可能性;对被审计企业会计帐目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未被内部控制防范和纠正,造成控制风险的可能性,做出恰当的评估,正确地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
  审计组对审计企业实施内控测评后,可以根据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调整审计方案,进一步明确审计目标,完善审计程序,尽可能地减少审计人员未发现被审计企业会计帐目存在重大错误、舞弊而造成审计风险的可能性。
  第十八条 本准则所称错误,是指造成会计资料不实反映的过失行为。其中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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