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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发布《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十四)确定长期应付款发生、偿还及计息记录的完整性,确定长期应付款的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第十一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所有者权益类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会计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
  (一)确定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以及记录的完整性,确定实收资本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二)确定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以及记录的完整性,确定资本公积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三)确定盈余公积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以及记录的完整性,确定盈余公积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四)确定未分配利润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第十二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损益类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会计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
  (一)确定产品销售收入记录的完整性、发生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以及产品销售退回、销售折让是否经授权批准并及时入帐;
  (二)确定产品销售成本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以及产品销售成本与产品销售收入是否配比;
  (三)确定产品销售费用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四)确定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五)确定其他业务利润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六)确定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七)确定投资收益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八)确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九)确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十)确定所得税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第十三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经过改制、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发生产权变更的企业进行审计时,除按上述规定的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类会计项目审计目标进行审计外,还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
  (一)确定企业分立、合并过程中是否存在将国有资产无偿转让非国有企业或者采用租赁形式而少收不收租赁费、占用费的问题;是否存在给非国有企业低价提供产品,造成国有资产收益流失到非国有企业等问题;
  (二)确定企业改制过程中,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少估国有资产的问题,是否存在只转移资产和权益,而少转移负债或者将企业潜亏留给国有企业的问题;
  (三)确定企业合资改造中评估机构对各方投资的评估结果的正确性,是否存在人为提高外方出资比例,降低中方投资比例,随意评估资产或者抽回资本的问题;
  (四)确定企业破产时是否存在借机私分、转移、隐匿国家财产和资金,是否存在存货积压、潜亏隐匿不报等问题,查明并分析造成破产的主、客观原因;
  (五)确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债务重组会计核算中主要问题的确认和计量以及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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