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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发布《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审计机关有计划定期对企业实施审计时,应当明确要求审计人员在审查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的基础上,评价其合法性和效益性,并逐步做到全面掌握被审计企业的会计信息,建立起能够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档案和审计数据库。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合理划分企业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责任,正确贯彻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保证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审计风险。

第二章 审计内容与目标

  第八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合并会计报表、汇总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等各类会计报表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
  (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致性原则;
  (三)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帐表之间、表内各项目之间、本期报表与前期报表之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
  (五)会计报表和附注及其编表说明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合规。
  第九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资产类的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及坏帐准备、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会计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
  (一)确定货币资金的存在性,收支的合法性和记录的完整性,余额的正确性,会计报表披露货币资金的恰当性。  
  (二)确定短期投资有价证券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短期投资增减变动及其收益(或损失)记录的完整性,计价和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三)确定应收票据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应收票据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应收票据的有效性和可收回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四)确定应收帐款及坏帐准备资金的存在性、增减变动记录的合法性、完整性、可收回性,坏帐准备计提的恰当性与充分性,余额的正确性,会计报表披露的恰当性和充分性;
  (五)确定预付款的存在性、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可收回性和坏帐准备计提的恰当性,确定预付帐款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预付帐款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六)确定其他应收款的存在性、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可收回性,其他应收款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七)确定存货的存在性、收支的合法性和记录的完整性,存货的品质状况,存货的计价方法和跌价的计提是否恰当、合理,存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和会计报表披露的充分性;
  (八)确定适用待摊费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待摊费用的发生和转销记录的完整性、合法性,待摊费用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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