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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批转宁夏自治区审计厅在财政设立查处违纪资金收缴专户报告的通知

  4、审计查出的应缴财政的违纪资金,按月由审计厅、财政厅两家核对清理后,由财政厅开具《一般缴款书》,分级全额上缴财政,年底不留余额。
  这个办法出台以后,我区一些地方审计机关也相继仿效实行。一年多来,执行得比较顺利。1997年,全区审计机关审计查出违纪资金中应缴财政资金××××万元,已缴财政资金××××万元,入库率达到86%,比1995年上升了51个百分点。其中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查出违纪资金中应缴财政资金入库率达到了100%。今年1 ̄8月份,全区审计查处的违纪资金中应缴财政资金××××万元,已缴财政资金××××万元,入库率为79%,比上年同期提高了27个百分点。实行这一做法的好处是:
  一、有利于正确贯彻执行依法审计的原则,维护财政秩序。多年来,为了较好解决审计查出违纪资金中应缴财政资金的及时入库问题,我区各级审计机关进行了反复探索。有的在审计机关设立审计缴款专户,虽然解决了违纪资金及时收缴的问题,但不符合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的法律规定。实行由财政指定,在金库设立专户的办法,既符合预算管理的法律规定,维护了预算征收收入的及时、完整性。同时,也体现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与收缴相分离的原则。维护了审计机关的权威地位和客观公正的监督形象,得到了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二、有利于审计决定的落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以前,我们缺乏监督违纪资金上缴财政的有力手段,曾采取填制《违纪资金缴款通知单》和《审计补缴税款通知单》的办法,审计决定下达后,由财政、税务部门收缴违纪资金。但执行中违纪单位究竟交了没有、交了多少,我们不能及时掌握,审计机关没有主动权;被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不及时、足额上缴审计查出应缴财政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也出现审计机关这边处理,税务部门那边又减免的问题,审计处理流于形式,审计决定无法落实,据1984年至1995年的清理统计,全区被审计单位共欠缴审计查出违纪资金列入库金额达××××万元。实行新的收缴办法,审计决定下达后,审计机关开具《审计查出违纪资金缴款书》,由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决定及时缴纳,财政部门配合比较默契,审计决定的执行率显著提高,增强了审计执法的力度。
  三、有利于统一认识,加强财政、审计部门的整体协作,督促各类偷漏税款项的足额上缴。企事业单位偷漏的以前年度各类税款,有的是被审单位隐瞒、截留、转移应缴国家的税金,有的则是有关部门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的税收款项。这种情况,审计机关同税务部门认识不统一,处理起来比较再现棘手。主要分歧在于对以前年度企事业单位各类偷漏税款的定性难以一致。我们在制定新的缴款办法的时候,根据有关规定,同财政部门达成了共识:审计监督不同于税务征检,审计查出的以前年度各类偷漏税款,已成为流失的国有资产,和其它违法违规资金一样,均属于违规行为金额。对这类资金,审计机关一经查出,下达审计处理决定,就应由被审计单位将应当缴纳的款项及时缴入专门设立的“审计资金待解户”,并由财政部门监督上缴,中央税入中央金库,地方税入地方金库。这样可避免被审单位讨价还价、扯皮不办的现象发生,保证各类偷漏税款的及时足额上缴。如1997年,我们在有关部门税务汇算后,又审计查出宁夏炼油厂以前年度违纪资金×××万元,其中经审计查出并作出决定处理收缴偷漏所得税×××万元、流转税××万元;查出宁夏化工厂违纪资金××××万元,收缴偷漏各项税款×××万元;查出青铜峡铝厂违纪资金×××万元,收缴偷漏所得税×××万元。被审计单位对这些审计处理决定,都能按照新的收缴办法执行,将应缴资金及时足额地分级上缴了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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