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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批转宁夏自治区审计厅在财政设立查处违纪资金收缴专户报告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批转宁夏自治区审计厅在财政设立
 查处违纪资金收缴专户报告的通知
 (审发〔1998〕280号 1998年9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
  1997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经与区财政厅协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审计查处应缴财政的违纪资金,集中缴入在财政金库中设立的“审计资金待解户”。这种收缴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正确贯彻执行依法审计的原则,维护财经秩序;有利于落实审计决定,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统一认识,加强协作,督促各类偷漏税款项的足额上缴。他们的做法既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发〔1991〕45号)的规定,也体现了罚缴款分离的原则,同时还较好地保证了审计机关查处应上缴财政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资金能够全部缴入金库,遏制了审计处理决定应当上缴财政金额的入库率逐年下降的趋势。现将《宁夏审计厅关于在财政设立审计查处违纪资金收缴专户的报告》批转给你们,供研究借鉴。请你们主动与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协商,及时做好审计查处的违纪资金上缴入库工作。
  附件:1.宁夏审计厅关于在财政设立审计查处违纪资金收缴专户的报告
     2.审计查处违纪资金缴款书(六联单)

     宁夏审计厅关于在财政设立审计查处违纪资金收缴专户的报告
     (宁审发〔1998〕113号 1998年9月14日)

审计署:
  1997年4月份,我们为了遏制审计处理决定应当上缴财政金额的入库逐年下降的趋势,经过反复协商,在自治区财政厅的大力支持下,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决定对审计查处的应缴财政的违纪资金,在指定的专户集中收缴。具体作法是:
  1、审计查出违纪资金应缴财政部分,由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决定,缴入财政厅指定的专户。专户设在人民银行宁夏分行,名称为:审计资金待解户“。
  2、审计查出违纪资金应缴财政部分,由审计厅按照审计决定中应上缴财政的数额,填写财政厅统一制发的《审计查处违纪资金缴款书》,作为被审计单位的缴款凭证。 
  《审计查处违纪资金缴款书》一式六联。主要由收款单位和被审计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行、预算级次、审计决定文号、缴款金额、缴款限期以及逾期加收滞纳金的数额等要素组成。第一联由审计部门留存;第二三联交由银行代传票;第四联在被审单位缴款后,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在“上列款项已按照缴款单位委托计入有关预算账户”字样后加盖公章,并转送财政部门;第五联由缴款单位留存;第六联被审单位缴款后交回审计厅有关业务处,作为已落实缴款决定的回执。原件存档,复印件交由厅综合部门,作为与财政、银行三家核对的根据。
  3、审计厅内部实行“谁下达审计处理决定,谁负责应缴财政违纪资金的催缴入库工作,年底考核”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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