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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157号 1999年5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规范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工作,总行制定了《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中心支行、外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执行。

  附件: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

  附件:

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



  外部审计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补充。为规范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工作,根据《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外资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原则
  一家外国银行一般应聘请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其在华全部业务的审计。此项原则体现了外资银行本身的要求,从监管目的出发,一可以较好地保证对一家银行多家分行审计标准一致、审计内容衔接,有利于全面反映一家银行在华业务的整体情况。二可以引导外资银行聘请审计程序比较规范、工作质量比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避免因地方保护行为聘用专业水准较低,运作不规范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提高外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各级人民银行应鼓励和帮助外国银行统一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监督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二、从事外资银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有2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二)有一定数量熟悉国际银行业务、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注册会计师。
  三、关于外资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审批程序和方式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577号)。根据总行、分行、中心支行之间的工作分工,总行对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具体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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