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报表管理
(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汇总辖区内各中心支行〔包括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会计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总行。
(二)各分行在编制全辖汇总会计报表的同时,编制分省(区)会计报表,留存备用。总行需要时,要按时上报。
三、财务预算和决算管理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对管辖机构的财务预算和决算实施以下管理工作:
(一)财务预算管理
1.审核管辖机构的财务预算,汇总编制全辖的年度财务预算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总行;
2.根据总行批复的财务预算,制订管辖机构的预算批复原则和费用分配方案并批复管辖机构,费用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报总行备案。
3.办理管辖机构基建在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总行。
(二)财务决算管理
1.负责组织管辖机构办理财务决算,审核管辖机构上报的财务决算报表,汇总编制全辖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总行;
2.收纳管辖机构上划的财务损益,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时间汇总上划总行;
3.根据总行对财务决算的批复意见,对管辖机构的财务决算进行批复或调整有关账务;
4.组织管辖机构办理基建财务决算,审核管辖机构上报的基建财务决算报表,汇总编制全辖年度基建财务决算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总行;
5.负责协调和落实审计署特派办的审计决定并报总行备案。
四、基本建设项目和固定资产管理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对管辖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固定资产实施以下管理工作:
(一)审批管辖机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对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报总行审批。
(二)编报管辖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审查拟建项目的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图纸和投资概算,组织项目招标;
(三)对管辖机构固定资产购置、分配、核算和报废进行管理。
五、财务、基建和固定资产报表管理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核、汇总管辖机构的各种财务收支报表、基建报表和固定资产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总行。
六、财务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