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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询、冻结走私犯罪嫌疑人存款适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询、冻结走私犯罪
 嫌疑人存款适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
 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银发〔1999〕13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各商业银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邮政局:
  为了加大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力度,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安部于1999年初组建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为了保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了《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该通知明确,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侦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负责其所在海关业务管辖区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的规定,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冻结与走私犯罪案件有关的存款。为此,对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查询、冻结走私犯罪嫌疑人存款,按照银发〔1993〕356号文的规定,出具了有关法律手续的,各金融机构应予以协助配合。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文转发辖内各法人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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