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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0号——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7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
 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
 (银发〔1999〕13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规范外国银行撤销其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行为,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情况及时向总行报告。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

  为规范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行为,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
  一、本指引适用于外国银行撤销其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
  二、外国银行撤销其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营业性分支机构撤销的善后处理方案,包括债权债务清单及清偿计划、财产清单及处理安排、员工安排计划等;
  (三)申请机构母国监管当局的确认书;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的申请,应当在自行终止业务活动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撤销申请的30日内给予批复。
  四、申请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在正式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申请之日起,应当停止吸收客户的定期存款,并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张贴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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