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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4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15日 银发(1997)19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诈骗国家金融资金的犯罪活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办案效率,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诈骗案件的种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活动: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资金;
  (二)进行金融票据诈骗;
  (三)利用信用卡、电脑等工具诈骗金融机构资金;
  (四)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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