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再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工作报告制度》(试行)、《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中国再保险公司经济处罚暂行规定》(试行)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涂改凭证和账簿的;
  (四)打击报复稽核人员或者提供线索的人。
  第二十七条 稽核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中国再保险公司经济处罚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国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再)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再保险公司。
  第三条 对于违反中国再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经济处罚:
  (一)罚款;
  (二)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条 经济损失处罚比例划分:
  (一)主要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金额应予赔偿部分的70%;
  (二)次要责任人员承担经济损失金额应予赔偿部分的30%。
  第五条 未按中国再有关业务操作规程进行承保造成经济损失的下列行为,视事实和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严格执行承保权限进行承保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擅自扩大承保权限的;
  (三)未严格执行承保限额的;
  (四)擅自扩大承保险种的;
  (五)其他违反业务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六条 对于未按业务操作规程进行理赔造成经济损失的下列行为,视事实和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严格审核索赔单据而导致错赔、误赔的;
  (二)擅自扩大理赔权限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