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稽核事项组成稽核小组,并在实施稽核一周前,向被稽核部门送达稽核通知书(临时性专项稽核除外)。被稽核部门应当配合稽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稽核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各类业务单证、重要经济合同,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稽核;
(四)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稽核终结,提出稽核报告,征求被稽核部门意见(审计调查除外),报送公司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的稽核意见书或稽核决定送达被稽核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被稽核部门必须执行;
(五)被稽核部门对稽核意见书和稽核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稽核机构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理。但是,在未做出新的稽核决定之前,稽核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六)对重要项目进行后续稽核,检查采纳稽核意见和执行稽核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稽核部门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按照上审下的原则,下查一级。有本公司总经理室的授权或受上级稽核部门委托,也可对本级进行稽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稽核部门应当建立稽核档案,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稽核部门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再保险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稽核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可以向公司总经理室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稽核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重大经济问题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稽核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向本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证明材料和有关业务单证的;
(二)阻挠稽核人员行使职权,拒绝、破坏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