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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工作报告制度》(试行)、《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中国再保险公司经济处罚暂行规定》(试行)

  (九)公司及部门经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稽核事项。
  第十五条 稽核部门负责拟定稽核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稽核部门向总经理室汇报本单位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七条 稽核部门向总经理室报告审计部门对公司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八条 稽核部门应定期向总经理室如实报告工作,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
  第十九条 为保证稽核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稽核部门有以下职权:
  (一)公司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本公司稽核机构提供或抄送有关文件、制度、规定、业务条款、实务手续及实施办法、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季度会计报表和资金运用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和资金运用报表;
  (二)根据稽核任务要求,有权要求被稽核部门报送与本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被审计部门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三)有权检查被稽核部门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各类业务单证、重要经济合同,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检查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单证的保存及管理情况;
  (四)有权参加本单位和被稽核部门的有关会议;
  (五)实施稽核时,有权就稽核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总经理室报告;
  (七)对阻挠、妨碍稽核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以确保稽核检查顺利进行;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公司总经理室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处罚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稽核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公司、部门具体情况,拟订稽核项目计划,报经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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