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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工作报告制度》(试行)、《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中国再保险公司经济处罚暂行规定》(试行)

  第六条 被稽核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稽核检查,并如实提供资料,汇报情况。
  第七条 中国再设稽核审计部,各下属机构设稽核审计处或配备专职人员,稽核人员的配备按照上级公司批准的编制数额配备。
  第八条 稽核部门应当配备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与从事稽核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稽核人员。
  具体条件如下:
  (一)必须具有财会(审计)或经济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中专学历的,需从事过会计或保险业务工作五年以上;
  (三)大专以上学历的,可直接从事稽核工作。
  第九条 稽核部门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处级以上稽核干部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会计、审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第十条 稽核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核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与被稽核部门或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受有关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核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稽核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负有保守国家机密和被稽核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稽核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稽核监督: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和会计决算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再保险业务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五)资产质量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财产的安全管理与保值、增值情况;
  (七)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大修理)预(概)算、决算情况;
  (八)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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