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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工作报告制度》(试行)、《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中国再保险公司经济处罚暂行规定》(试行)

  一、统计的内容
  (一)对稽核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统计;
  (二)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
  (三)稽核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统计;
  (四)为总经理室和有关单位提供统计资料。
  二、方法与要求
  (一)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稽核工作情况统计由稽核审计部制表、下发各下属机构并提出具体要求,作出说明:
  (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稽核工作情况统计由稽核审计部汇总分析报送公司总经理室。
  (三)报表要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规范完整、上报及时。特殊情况要有文字说明。
  第四条 稽核审计部要做好稽核资料的积累、整理、分析工作,以确保本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列入当年稽核工作的考核评比范围。
  第五条 本报告制度适用于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稽核审计部。
  第六条 本报告制度由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审计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稽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中国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再依法实行内部稽核制度,是为了增强自我约束机制,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稽核工作实行公司总经理负责制,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稽核部门对一级法人负责,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稽核部门的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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