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
“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批复
(1998年9月6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的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以下简称《计划及规划》),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施中逐步完善。
《计划及规划》是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滇池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及规划》的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计划及规划》的要求,尽快制定本省、本系统的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和规划。
二、同意《计划及规划》关于滇池流域两个重点保护区、六个重点污染整治区域的划分,以及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的总体安排。防治工作的重点是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严格控制总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量,重视湖泊生态修复和内源治理,坚持工程治理和管理措施并重。
三、同意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的规划目标。即:到1999年5月1日前,滇池流域工业污染企业(含规模养殖场、宾馆、饭店)排放的废水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外海水质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草海水体旅游景观有明显改善;到2000年年底前,外海水质达到或接近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草海水质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到2010年年底前,外海水质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草海水质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恢复滇池流域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四、同意滇池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其中,1999年5月1日前,外海的高锰酸盐指数最大允许排放量为6390吨、总磷最大允许排放量为773吨、总氮最大允许排放量为7568吨;到2000年年底前,外海的高锰酸盐指数最大允许排放量为5007吨、总磷最大允许排放量为474吨、总氮最大允许排放量为3644吨,草海的高锰酸盐指数最大允许排放量为2352吨、总磷最大允许排放量为108吨、总氮最大允许排放量为1368吨;到2010年年底前,外海的高锰酸盐指数最大允许排放量为5007吨、总磷最大允许排放量为248吨、总氮最大允许排放量为3644吨,草海的高锰酸盐指数最大允许排放量为1747吨、总磷最大允许排放量为108吨、总氮最大允许排放量为1368吨。
云南省人民政府要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制定滇池流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分年度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