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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八)依法对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九)依法监管再保险业务。
  (十)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十一)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态势,负责保险统计,发布保险信息。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评估、鉴定、咨询机构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的资格,监管其有关业务活动。
  (十三)集中统一管理保险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四)受理有关保险业的信访和投诉。
  (十五)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设8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
  草拟机关内部办公规章制度;协助会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办公;负责公文处理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统一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信息发布,编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信息刊物、保险行业年鉴及其他资料;组织承办重要会议;负责档案、保密、保卫、后勤服务和办公自动化工作;管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组织办理有关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
  (二)政策法规部
  草拟保险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保险业的监管方针、政策;调查研究和分析保险市场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会内有关重要文件;草拟保险法律、法规,审核保险规章;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办理有关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诉讼案件;受理保险信访和投诉;审核标准保险合同文本;承办中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接管、解散和指定接受的审核工作;参与、组织中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破产、清算;承办各类保险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登记事项。
  (三)财务会计部
  草拟保险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审定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拟定保险行业统计制度,负责信息网络的规划与建设,进行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态势,对内发布保险统计信息;统一协调保险行业费用、税收政策;征收、管理保险保障基金和保证金;研究拟定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对保险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研究制定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的指标体系;拟定保险监管经费的收费标准,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后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审核会内各部门业务规章中的有关财务规定;承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机关财务。
  (四)财产保险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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