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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
 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
 (国办发〔199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生产和经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合作,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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