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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的复函

  (三)清理整顿成品油储运和销售市场。由经贸、石化、工商部门负责,坚决取缔走私成品油交易市场,严厉查处走私成品油交易活动;全面清理整顿珠江水域各内河沿岸的加油站,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清理整顿沿海、沿江油库(油罐),对非法建造的,要限期拆除;工商部门对申请生产、经营成品油的企业,要依法严格审查其资质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非法收购、供应或销售走私成品油的,予以坚决查处并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其油趸、油罐车等成品油储运设备予以没收或拆除;规范罚没走私成品油的变卖管理办法,执法部门没收走私成品油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律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当地石油公司收购。
  此外,广西、福建、浙江、江苏、海南等省(区)人民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上述原则组织本省(区)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进行综合治理,防止小额走私成品油活动向沿海其他地区蔓延。
  二、海关、公安机关要加大缉私工作力度
  (一)增加缉私艇巡逻航次,加强东南沿海海上及珠江、长江水域巡逻和查缉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小额走私成品油的重点海域、集散地和过驳水域的夜间巡逻,同时加强对敏感地区码头的陆路堵截。
  (二)大铲岛、三门岛、桂山岛和湾仔等4个海关监管点要配合这次专项斗争,认真履行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的中途监管职能,充分发挥作用。
  (三)加大对小额走私成品油案件的查处力度,严禁以罚代刑。海关、公安机关加强情报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拓宽情报信息渠道,发动群众,大力开展举报走私活动,注意发现、搜集走私成品油线索,迅速组织查处。要积极配合,把破大案、挖团伙、端窝点、抓首犯作为重点,坚决打掉策划、组织和指挥小额走私成品油活动的重点犯罪团伙,并绳之以法。要运用司法手段,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对多次小额走私未经处理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的规定,按累计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计算,达到5万元以上的,以走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
  有关省(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这次专项斗争,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行动方案,迅速组织实施。要把查缉走私成品油和综合治理的任务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按照“守土有责”的要求,认真落实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特别要落实好重点地区的县、乡、村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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