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1999〕7号)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工商局:
你们《关于开展打击海上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的请示》(署调〔1999〕1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商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江苏、海南等省(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附: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交通部
农业部 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
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和8省(区)打击走私、骗汇工作座谈会后,全国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果,大规模的走私成品油活动被有效遏制。最近,由于国内外成品油差价增大,走私分子又采取“化整为零”、“蚂蚁搬家”等方式进行小额走私成品油活动,已形成指挥、揽货、运输、收款、销售“一条龙”作业,危害极大。
为了遏制小额走私成品油加剧的势头,巩固反走私斗争成果,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自1999年1月下旬至3月下旬,用两个月的时间开展打击小额成品油走私专项斗争(以下简称专项斗争)。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常备不懈,严防猛打”的要求和“海上抓、岸边堵、口岸查、市场管、处罚严”的缉私工作方针,坚决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活动。专项斗争方案如下:
一、由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省内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珠江水域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联合行动
(一)清理各类小型船舶。交通部门负责清理沿海、内河和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运输船舶,渔政部门负责清理渔船,坚决取缔“三无”船舶。要规范船舶建造、转卖的审批手续,取缔非法造船。要加强船舶登记和签证管理,禁止无证出海运营。对参与走私的船舶,要严厉处罚,吊销其运营执照,并强制拆除油箱、暗舱等走私设施。
(二)清理非设关码头。交通、渔政和经贸等部门要对现有各类非设关码头和企业自营码头进行清理,私建的码头一律拆除。严格码头建设的审批、监督和管理,严禁利用非设关码头装卸进口成品油。为走私提供条件的各类码头,按共同走私论处。